(2016)浙0105民初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刘言、宋金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言,宋金锁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5民初239号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小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施艳菲、田晟。被告刘言。被告宋金锁。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刘言、宋金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请:1、被告刘言立即向原告返还代偿款147071.99元;2、被告刘言向原告支付利息11382.93元(按代偿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分段自垫付之日起计算至2015年12月25日。此后要求按此标准计算至代偿结清之日止);3、被告宋金锁对被告刘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4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田晟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本院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10月31日,原告(甲方)与被告刘言(乙方)、被告宋金锁(丙方)签订一份《分期购车履约保证合同》,约定乙方以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的形式购买汽车,委托甲方代办信用卡购车透支贷款及车辆保险等手续。乙方为尽快提车,在银行贷款发放前请求甲方垫付车款,甲方同意垫资并为乙方的信用卡购车透支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丙方同意为甲方的前述担保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对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给甲方造成的一切债务和损失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如甲方已垫付车款的,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归还垫资款并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向甲方支付相应利息。原告在合同甲方处盖章,被告刘言在合同乙方处签字捺印,被告宋金锁在合同丙方处签字捺印。后被告刘言作为透支债务人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以下简称工行艮山支行)作为透支债权人签订《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合同》一份,原告依约为被告刘言的该笔透支贷款向工行艮山支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合同生效后,因被告刘言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为此,工行艮山支行于2015年10月14日向原告发出《承担共同偿债责任通知函》,认为截至2014年12月1日,被告刘言已连续3个还款期未按时归还透支债务,且尚欠工行艮山支行透支债务149894.92元(滞纳金和利息暂算至2014年12月1日)。工行艮山支行根据合同约定,宣布该合同债务提前到期。并要求原告作为共同偿债人于2015年10月21日前承担共同偿债责任。据被告刘言案涉信用卡交易明细显示,原告于2014年12月25日、2015年5月26日、2015年10月17日、2015年10月20日分别支付代偿款28389.45元、29271.06元、89275.6元、135.88元,合计147071.99元。工行艮山支行并于2015年12月10日出具证明,内容主要为截至2015年10月20日,原告已代债务人刘言清偿了以上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垫付金额如下:2014年12月25日,垫付28389.45元,2015年5月26日,垫付29271.06元,2015年10月17日,垫付89275.6元,2015年10月20日,垫付135.88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分期购车履约保证合同》对各方的权利、义务约定明确,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原告作为担保人代被告刘言向工行艮山支行支付垫付款147071.99元后,即取得向被告刘言追偿的权利。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刘言归还代偿款147071.99元,并支付自垫付之日起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息应属合理范围,本院应予以支持。被告宋金锁作为被告刘言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对涉案贷款的归还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被告未到庭,不影响本案依法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垫款人民币147071.99元,并支付利息11382.93元(暂计算至2015年12月25日),以后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二、被告宋金锁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69元,由被告刘言承担,被告宋金锁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审 判 长 楼 妙 娥人民陪审员 王敏华人民陪审员张更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包 婷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