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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银执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罗云与林小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云,林小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银执字第72-2号申请执行人罗云,男,汉族。被执行人林小蓉,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罗云申请执行林小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林小蓉所有的房产,由于目前没能处理,申请执行人罗云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二百五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银执字第7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强审判员 梁福希审判员 庞林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亚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