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3民初13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樊某与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翠,法忠跃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03民初1370号原告樊翠,女,1989年10月20日生,回族,济南亚马逊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员工,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徐建辉,女,1970年5月23日生,汉族,济南市市中区七贤街道办事处文庄村民委员会法律顾问,住济南市。被告法忠跃,男,1989年11月3日生,回族,济南机床二厂职工,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马哲,山东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樊翠与被告法忠跃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申红旗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樊翠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建辉、被告法忠跃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樊翠诉称,原、被告2014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于2014年11月25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双方婚前认识时间较短,性格差异较大,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感情,双方于2015年6月开始分居至今。现原告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法忠跃辩称,感情没有破裂,我不同意离婚,双方只有矛盾,也只是家庭琐事,完全有和好的可能,请求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2月经媒人介绍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于2014年11月25日登记结婚,双方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性格不合、缺少沟通、生活方式不同等方面的原因产生矛盾,未能得到及时化解。原告主张双方自2015年6月开始分居至今;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并主张双方未分居,都住一层楼上。原告系第一次起诉与被告离婚。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为由,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还有和好可能,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由结婚证、户籍证明信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通过媒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后登记结婚,双方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证明双方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双方后来由于生活琐事、性格不合、缺少沟通、生活方式不同等方面的原因产生矛盾,未能及时得到化解,但尚有和好可能。原、被告结婚时间不长,尚未生育子女,希望双方在今后生活中能够珍惜夫妻感情,加强沟通交流,互相理解,换位思考,尽快化解夫妻生活中的不和谐因素,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美满的家庭环境。原告主张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确认。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不同意离婚,表明其尚有和好的愿望,应给其和好的机会。。案经调解,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樊翠与被告法忠跃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樊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申红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程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