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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刑更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罪犯XX峰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刑更136号罪犯XX峰,男,汉族,1964年2月1日出生,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小学文化,农民。现服刑于甘肃省天水监狱。2012年9月18日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天刑一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XX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XX峰服判。宣判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甘肃省天水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甘肃省天水监狱提出该犯执行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课”学习认真,考核成绩良好。在生产劳动中,积极认真,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获得表扬奖励四次,记功奖励一次。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XX峰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罪犯XX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罪犯XX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应予减刑。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XX峰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刑期自2016年4月23日起至2036年1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山晖审 判 员  姚佳利代理审判员  谈越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楚鸿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