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2执异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吕森林与王淑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森林,王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2执异8号异议人吕森林。申请执行人吕森林,(简况同上)。被执行人王淑英,农民。本院在执行吕森林与王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于2016年4月19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查明,异议人吕森林与被执行人王淑英因民间借贷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出具(2014)南民一初字第329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还款付息,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还款能力,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出具(2015)南执字第304号执行裁定书,对本院的(2014)南民一初字第32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异议人对执行裁定书不服要求恢复执行,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异议提出后本院已对上述案件恢复执行,2016年4月23日异议人口头向本院申请撤回书面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吕森林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其理由是不服本院的执行程序终结裁定书要求恢复执行,现本院已对案件恢复执行。异议人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应予支持,不再进行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吕森林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治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洪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