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民初字第34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庞呈涛与郭胜利、崔志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呈涛,郭胜利,崔志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3420号原告:庞呈涛。被告:郭胜利。被告:崔志显,系郭胜利之妻。原告庞呈涛诉被告郭胜利、崔志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呈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保全费3520元,由原告庞呈涛承担。审判员 高学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红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