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2执恢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来安县施官高级职业中学与龚学成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来安县施官高级职业中学,龚学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2执恢55号申请执行人:来安县施官高级职业中学,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法定代表人:解生新,该校校长。被执行人:龚学成,1965年11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来安县施官高级职业中学与被执行人龚学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日作出(2013)来民一初字第012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龚学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迁出位于来安县来施路北(与贾龙村公路交叉口西北)的原告来安县施官高级职业中学土地上的木板、机器及其它物品,恢复土地原状。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龚学成已迁出。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日作出(2013)来民一初字第012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碧审判员 王飞兵审判员 郭跃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房云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