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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21民初10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兰某与崇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崇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21民初1071号原告兰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程大举,山东泰山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崇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被告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兰某负担。审判员  侯成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