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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3执5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陈国兴与韦浩东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兴,韦浩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522号申请执行人陈国兴,男,汉族。被执行人韦浩东,男,汉族。陈国兴申请执行韦浩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鱼民初(一)字第19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国兴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韦浩东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陈国兴亦提供不了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陈国兴申请执行韦浩东合伙协议纠纷(2016)桂0203执52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宇审判员 谢兰兰审判员 严敬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邓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