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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殷民初字第8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赵永林与张良、刘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林,张良,刘晓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殷民初字第850-1号原告赵永林,男,1970年9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会平、张帅,河南金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良,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被告刘晓明,男,196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艳军,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永林与被告张良、刘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永林诉称,原告与张良系熟人关系。2010年10月16日、2010年10月18日,张良分别向原告借款200万元和100万元,并出具借据两张,被告刘晓明为该借款担保人。目前,原告要求张良履行还款义务未果,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3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借款之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倍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赵永林与被告张良、刘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法庭调查,被告张良因集资诈骗罪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本案涉及非法集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永林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莉审 判 员  闫玮玮人民陪审员  骈梦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宋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