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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3021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申请再审人常喜红与被申请人郑权付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常喜红,郑权付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条

全文

甘肃省临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3021民申2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常喜红,男,汉族,1974年3月2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郑权付,男,汉族,1978年2月20日出生。申请再审人常喜红与被申请人郑权付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潭县人民法院(2012)潭民二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常喜红申请再审称:1、要求依法撤诉(2012)潭民二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重新审理该案;2、要求被申请人申请承担诉讼费。被申请人郑权付答辩称:原审法院作出的(2012)潭民二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再审请求,维持原审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常喜红请求对(2012)潭民二初字第46号民事案件再审一案,其提出申请再审期限已过法定期间,其申请再审理由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〇五条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〇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常喜红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龚国武审判员  XX辉审判员  王玲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海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