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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02民初15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广州市虹森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清远市瑞益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虹森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清远市瑞益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02民初1526号原告:广州市虹森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刘军。委托代理人:陈霞,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清远市瑞益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法定代表人:邓均锡。被告: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市。法定代表人:刘则邹。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虹森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清远市瑞益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虹森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2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振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冠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