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403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杜艳萍吴淑玲、陈志英申请执行河南华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艳萍,吴淑玲,陈志英,河南华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03执80号申请执行人杜艳萍,女,汉族,居民,1963年2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申请执行人吴淑玲,女,汉族,居民,1963年7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申请执行人陈志英,女,汉族,居民,1964年9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被执行人河南华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法定地表人宋长江,经理。本院在执行杜艳萍吴淑玲、陈志英申请执行河南华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申请人杜艳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403执8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调解(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冀 辉代理审判员  刘乐臣代理审判员  李笃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卢冠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