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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左执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2015)左执字第413号申请人马旭东申请执行郭海平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左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旭东,郭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左执字第413号申请执行人:马旭东被执行人:郭海平申请执行人马旭东申请执行郭海平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左权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郭海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郭海平支付申请人2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郭海平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郭海平在银行无存款,车辆管理所无车辆登记信息,房屋管理所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郭海平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郭海平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左权县人民法院(2015)左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新瑞审判员  高文庆审判员  李建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袁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