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2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黎某某诉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2民初134号原告黎某,女,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初中文化,农民。被告雷某某,男,汉族,现住陕西省汉中市,初中文化,汉族。本院在审理黎某诉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黎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并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权益,故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黎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峰人民陪审员 罗觉智人民陪审员 李振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玉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