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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2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黎某某诉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2民初134号原告黎某,女,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初中文化,农民。被告雷某某,男,汉族,现住陕西省汉中市,初中文化,汉族。本院在审理黎某诉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黎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并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权益,故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黎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峰人民陪审员  罗觉智人民陪审员  李振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玉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