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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民初17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xx,陈xx,毕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1728号原告宋xx。委托代理人姜英焕,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xx。被告毕xx。本院在审理原告宋xx与被告陈xx、毕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xx于2016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xx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佃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潘 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