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2民初17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xx,陈xx,毕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1728号原告宋xx。委托代理人姜英焕,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xx。被告毕xx。本院在审理原告宋xx与被告陈xx、毕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xx于2016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xx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佃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潘 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