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82民初5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诉被告赵永杰、程爱武、谭成科、万贤红、张军、徐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赵永杰,程爱武,谭成科,万贤红,张军,徐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382民初57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下称“中国邮政储蓄密山市支行”)。负责人刘量宇,男,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肖鹏,系黑龙江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永杰,男。被告程爱武,女。被告谭成科,男。被告万贤红,女。被告张军,男。被告徐霞,女。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诉被告赵永杰、程爱武、谭成科、万贤红、张军、徐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洪军独任审判,并于2016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中国邮政储蓄密山市支行的委托代理人肖鹏到庭参加诉讼,赵永杰、程爱武、谭成科、万贤红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邮政储蓄密山市支行诉称,被告赵永杰与被告程爱武系夫妻关系、被告谭成科与被告万贤红系夫妻关系、被告张军与被告徐霞系夫妻关系。赵永杰、程爱武于2013年4月18日在中国邮政储蓄密山市支行处贷款70000元,由谭成科、万贤红、张军、徐霞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约定还款期限为十二个月,固定利率为9.9%,逾期利率为14.85%。现还款期限以过,赵永杰、程爱武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尚欠本金70000元及自借款之日起至2014年4月18日按年利率9.9%计息,自逾期之日(2014年4月19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按年利率14.85%计息的利息。中国邮政储蓄密山市支行认为,赵永杰、程爱武系实际贷款人,谭成科、万贤红、张军、徐霞系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人,因此赵永杰、程爱武、谭成科、万贤红、张军、徐霞均有偿还所有贷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故中国邮政储蓄密山市支行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要求众被告偿还贷款本金70000元及自借款之日起至2014年4月18日按年利率9.9%计息,自逾期之日(2014年4月19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按年利率14.85%计息,并承担本案律师费用及诉讼费用。被告赵永杰、程爱武、谭成科、万贤红经依法传唤未出庭应诉,亦未向法庭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8日原告中国邮政储蓄密山市支行与被告赵永杰、程爱武签订《小额联保借款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中国邮政储蓄密山市支行为赵永杰、程爱武提供贷款70000元,贷款年利率为9.9%,逾期贷款利率为14.85%,还款日期为2014年4月18日。2013年4月18日中国邮政储蓄密山市支行与赵永杰、程爱武、谭成科、万贤红、张军、徐霞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一份,谭成科、万贤红、张军、徐霞对赵永杰、程爱武的借款承担互为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从贷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两年。该协议第六条第四款约定:保证范围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因借款人违约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等费用)和借款人等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借款到期后,赵永杰、程爱武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尚欠本金70000元及自借款之日起至2014年4月18日按年利率9.9%计息,自逾期之日(2014年4月19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按年利率14.85%计息的利息。中国邮政储蓄密山市支行多次催要未果,要求借款人赵永杰、程爱武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及自借款之日起至2014年4月18日按年利率9.9%计息,自逾期之日(2014年4月19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按年利率14.85%计息的利息及本案律师费用39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同时要求谭成科、万贤红对赵永杰、程爱武的借款承担互为连带清偿责任。庭审前中国邮政储蓄密山市支行撤回了对张军、徐霞的诉讼,本院予以准许。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密山市支行与被告赵永杰、程爱武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应受该合同约束。中国邮政储蓄密山市支行按照合同约定如期提供的贷款,赵永杰、程爱武应当在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内履行偿还义务,其未完全履行合同系违约行为,其应当全面履行合同,承担偿还借款本息及违约责任。谭成科、万贤红系保证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中约定了“因借款人违约,借款人应承担律师费等费用”的条款,该条款不违反法律规定,中国邮政储蓄密山市支行要求赵永杰、程爱武、谭成科、万贤红承担律师费用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综前所述,中国邮政储蓄密山市支行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赵永杰、程爱武、谭成科、万贤红经合法传唤未到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视为对其抗辩权的放弃,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十八条第一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永杰、程爱武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密山市支行借款本金70000元及自借款之日起至2014年4月18日按年利率9.9%计息,自2014年4月19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按年利率14.85%给付利息,给付律师费39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付清。被告谭成科、万贤红承担前述款项的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40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02元由赵永杰、程爱武、谭成科、万贤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洪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盛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