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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3执4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XX全申请执行大庆星客食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全,大庆星客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23执447号申请执行人XX全,男,1971年4月8日出生,回族,大庆星客食品有限公司职工,住林甸镇。被执行人大庆星客食品有限公司所在地林甸县花园乡南G015国道西侧。法定代表人赵喜荣,该公司董事。申请执行人XX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林甸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林劳人仲字(2015)第188号仲裁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XX全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大庆星客食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 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孟凡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