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海法商字第018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长江重庆航道工程局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船坞、码头建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江重庆航道工程局,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船坞、码头建造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商字第01857-1号原告:长江重庆航道工程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滨路111号。法定代表人:邹喆,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珑澔,重庆万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晓妍,重庆万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251号。法定代表人:陈建光,该公司��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江重庆航道工程局诉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船坞、码头建造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江重庆航道工程局以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达成案外和解为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江重庆航道工程局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江重庆航道工程局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长江重庆航道工程局负担。审 判 长 刘 东审 判 员 孔令刚代理审判员 江章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代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