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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4执1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李泽军与郑庆贤、成桂香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泽军,郑庆贤,成桂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24执1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泽军,居民。被执行人郑庆贤,农民。被执行人成桂香,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民二初字第54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公司股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郑庆贤、成桂香银行存款75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长 颜 丽执行员 林毅鹏执行员 王 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熊阳杰校对责任人:林毅鹏打印责任人:熊阳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