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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4民初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蓝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4民初459号原告:蓝某,农民。被告: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蓝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蓝某于2016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蓝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蓝某负担。审判员  陈志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