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402民初9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402民初908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张建军,浙江南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甲。原告王某因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维清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某、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建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起诉称,××××年××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原告因不慎怀上被告小孩,医生告诫若做人流,原告有可能再也无法怀孕,为此原告才和被告结婚。在与被告相恋期间,原告发现被告存在暴力倾向,但凡稍有言语不和,被告就动手殴打原告,原告期待在生育子女之后,能念及子女,被告的行为能有所收敛,然××××年××月××日,原告生育李某乙后,被告仍旧殴打原告,原告万念俱灰,甚至通过服用老鼠药结束生命的方式逃离被告的暴力,后因老鼠药失去药效,原告才得以生存下来。原告认为,原、被告本没有夫妻感情,婚姻期间也未能培养出夫妻感情,婚后原告多年持续遭受被告暴力,故诉请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子李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承担生活费300元至李某乙独立生活为止,抚养期间的医疗费、教育费凭发票由原、被告各半承担;三、确认登记在原告名下由被告使用的浙F·880**别克轿车(价值约120000元)为原告个人财产,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将轿车交付原告;四、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10000元;五、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婚生子李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不承担抚养费,被告抚养期间,原告每月享有四次探视子女的权利。被告李某甲书面答辩称,一、被告与原告夫妻感情尚可,如感情不好也不可能有小孩;二、被告不存在殴打原告的行为;三、原告从2016年2月12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回家,亦未照顾小孩,都是被告一人在家照顾;四、原告不但不回家,还和别人于2016年2月14日在桐乡开房间;五、原告提供的录音证据系原告趁被告喝醉酒的情况下录制;六、浙F·880**别克轿车系夫妻共同财产。针对自己的主张,原告王某提供了下列证据:1.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的事实。2.出生医学证明和户口本一份,证明原、被告婚生子李某乙于××××年××月××日出生的事实。3.光盘及录音资料各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已无夫妻感情,被告自2007年相识以来多次殴打原告,致使原告不同程度受到损伤,且被告与原告约定婚后购买登记在原告名下的车子属于原告的个人财产。被告李某甲未到庭质证,但于庭前向法庭提交了住宿登记单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在桐乡市与他人开房的事实。经质证,原告认为被告提供的住宿登记单系复印件,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本院认证意见:原告提供的证据1、2系原件,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本院予以认定,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3系录音资料,且无其他证据与之相互佐证,故对该证据本院不予认定。被告提供的证据系复印件,且来源不明,故本院不予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年××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并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李某乙。原告认为夫妻双方婚前缺乏了解,且原告系因婚前怀孕而与被告结婚,婚后感情不和,遂于2016年2月起与被告分居,并为此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经人介绍相识而结婚,但婚姻关系已维系多年,可见已具备了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姻的维系需要双方共同努力,就目前情况而言,原告未提出确切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审理中,被告李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一审抗辩权利,应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要求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维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陆靖峰附页1、如当事人不服本院判决提起上诉的,需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具体交纳数额以《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为准。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诉处理。2、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规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上述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