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刑更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罪犯马文胜贩卖、运输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刑更124号罪犯马文胜,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东乡族,甘肃省和政县人,现服刑于甘肃省临夏监狱。罪犯马文胜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3日以(2013)甘刑二终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即交付执行。甘肃省临夏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甘肃省临夏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未发生违规违纪言行。该犯能按时参加“三课”教育学习,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成绩合格。在生产劳动中,该犯能遵守劳动纪律,听从分配,服从管理,服装生产中,该犯认真学习服装生产技术,完成生产任务,获监狱记功2次、表扬4次,并评为2014年度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马文胜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罪犯马文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罪犯马文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应予减刑。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马文胜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4月23日至2035年10月23日),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山晖审 判 员 王 烨代理审判员 楚鸿善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冕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