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庙民特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姜若东、姜山伟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姜若东,姜山伟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沭庙民特字第00002号申请人姜若东,居民。被申请人姜山伟,居民。申请人姜若东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姜��伟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申请人姜若东与被申请人姜山伟系姐弟关系。2005年下半年,被申请人姜山伟离家出走,一直杳无音信,至今未归。现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姜山伟失踪,申请人姜若东为其财产代管人。经查,被申请人姜山伟系申请人姜若东姐姐,被申请人姜山伟2005年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0月28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被申请人姜山伟的公告,并在其户籍所在地张贴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姜山伟仍然下落不明。另查明,申请人姜若东父亲姜棠已于2008年5月死亡。经申请人姜若东申请,其母亲刘会已于2010年11月20日���本院宣告失踪。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被申请人姜山伟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经本院发出寻找公告,现公告期限届满后,仍然下落不明,依法应宣告被申请人姜山伟为失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被申请人姜山伟为失踪人;二、申请人姜若东为被申请人姜山伟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蒿士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员许静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一条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