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02执9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俞天祥与唐天军、俞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天祥,唐天军,俞天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02执971号申请执行人俞天祥。被执行人唐天军。被执行人俞天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俞天祥与被执行人唐天军、俞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凉民初字第6744号民事调解书,被告唐天军、俞天红应偿还原告俞天祥借款4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15元。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唐天军、俞天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4月18日,申请人俞天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唐天军、俞天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案款,并缴纳了案件受理费、执行费,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凉民初字第67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邢永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管艳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