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2民初10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182民初1046号原告:李某。被告:姚某。原告李某诉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丁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姚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6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系再婚,被告系初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初婚生育一女,取名郭某,于1999年11月8日出生。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吵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曾于2015年8月31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现原、被告之间的矛盾尚未缓解。为此,原告再次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初婚生女郭某由原告抚养。被告姚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年月日,李某与姚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李某初婚生育一女,取名郭某,于1999年11月8日出生。李某曾于2015年8月31日以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吵闹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现李某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李某与姚某离婚,初婚生女郭某由李某抚养。上述事实,有李某提供的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2015)明民一初字第02170号民事裁定书及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是否准予离婚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依据。李某曾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因证据不足而撤诉。本次诉讼中姚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由此可见姚某对其夫妻感情未能予以重视。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李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郭某系李某初婚生育子女,由李某抚养较为适宜,故对李某要求抚养初婚生女郭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姚某离婚;二、李某的初婚生女郭某由李某抚养。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丁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代 成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