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7民初15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刘海华与孟庆亮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华,孟庆亮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7民初1586号原告刘海华。被告孟庆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华与被告孟庆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海华于2016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海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海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元,减半收取96.5元,由原告刘海华负担。审判员 徐建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蔡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