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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7民初15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刘海华与孟庆亮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华,孟庆亮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7民初1586号原告刘海华。被告孟庆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华与被告孟庆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海华于2016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海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海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元,减半收取96.5元,由原告刘海华负担。审判员  徐建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蔡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