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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4执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青岛银盛泰房地产有限公司与魏建法、许丽峰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银盛泰房地产有限公司,魏建法,许丽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296号申请执行人青岛银盛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东路329号,组织机构代码:70646607-2。法定代表人刘勇,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魏建法,男,1973年8月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许丽峰,女,1976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申请执行人青岛银盛泰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魏建法、许丽峰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商初字第1655号民事调解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商初字第16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绪庆审 判 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田国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