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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40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孟庆涛与江苏白集矿山机械销售中心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庆涛,江苏白集矿山机械销售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4009号申请人孟庆涛。被执行人江苏白集矿山机械销售中心,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法定代表人马广明,该××经理。申请人孟庆涛与被执行人江苏白集矿山机械销售中心工伤事故纠纷一案,连云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连劳人仲字【2014】第141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江苏白集矿山机械销售中心应一次性支付各项费用合计198000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连云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连劳人仲字【2014】第141号仲裁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雷书生执行员  展 昊执行员  龚 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玉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