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2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陈某甲、张某等与陈某乙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甲,张某,陈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2执11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甲。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陈某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甲、张某与被执行人陈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在执行中,本院穷尽了执行措施,暂时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经征求申请人意见表示同意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2015)武审民一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随时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武迎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振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