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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执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骆伟与山东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胶州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伟,山东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胶州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182号申请执行人骆伟,男,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山东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2号甲26层F户(电梯编号28号)。法定代表人袁波,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胶州分公司,住所地胶州市铺集镇铺上一村。法定代表人邵旭东,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骆伟与被执行人山东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胶州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5)青民一终字第1125号民事判决书]中,执行标的为63969.9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本案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青民一终字第112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丽萍审判员  秦 涛审判员  郑晓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蔡仙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