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六特执字第6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周开兰、李红萍终本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开兰,李红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六特执字第649号申请执行人周开兰,女,1967年8月27日生,汉族,六枝特区交通运输局职工,住六枝特区平寨镇矿业路1号附102号,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6708270524。被执行人李红萍,女,1969年7月8日生,汉族,无业,住六枝特区平寨镇货运西路7栋3号,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6907080520。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15年5月28日作出的(2015)黔六特民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周开兰申请执行李红萍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红萍去向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黔六特民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开友审 判 员 周天星助理审判员 王永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