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8民初2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杨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8民初2125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郑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的理由是已和好,故原告要求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石统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国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