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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8民初2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杨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8民初2125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郑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的理由是已和好,故原告要求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石统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国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