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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麻城执恢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尹成林、吴翔与河南省商城县万合水泥粉磨有限公司、胡永财、胡进园、杨孝娥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成林,吴翔,河南省商城县万合水泥粉磨有限公司,胡永财,胡进园,杨孝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麻城执恢字第00007号申请执行人尹成林。申请执行人吴翔。被执行人河南省商城县万合水泥粉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其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胡永财。被执行人胡进园。被执行人杨孝娥。本院在执行尹成林、吴翔与河南省商城县万合水泥粉磨有限公司、胡永财、胡进园、杨孝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107.2万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河南省商城县万合水泥粉磨有限公司、胡永财、胡进园、杨孝娥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三)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麻民二初字第003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去向和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援农审判员  谢图友审判员  金 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