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方执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蒙朝军与被执行人王文松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蒙朝军,王文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方执字第247号申请人蒙朝军。被执行人王文松。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以(2010)黔方民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由被告王文松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蒙朝军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费用25306.34元(扣除已付的费用14697.70元,还应赔偿10608.64元)。案件受理费,914.00元,由原告承担400.00元,被告担514.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王文松未履行判决明确的义务。为此,申请人蒙朝军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多次到被执行人王文松家中执行本案,因被执行人王文松在大方县城跑出租车和在贵阳务工,本院无法将执行通知书送到被执行人手中,致本院(2010)黔方民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书明确的义务一直未履行。2016年4月23日,申请人蒙朝军向本院提出口头申请,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其查到被执行人王文松的下落后再申请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蒙朝军以被执行人王文松下落不明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案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10)黔方民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 袁官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