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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02民初15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立邦工业涂料(上海)有限公司与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立邦工业涂料(上海)有限公司,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

案由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02民初1529号原告:立邦工业涂料(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卫清西路421号六楼1918室。法定代表人:黄守金。委托代理人:邵建波、许文涛,上海瑞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中环西路88号。负责人:陈永惠。本院在审理原告立邦工业涂料(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立邦工业涂料(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9元,由原告立邦工业涂料(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许福忠代理审判员  孙连杰人民陪审员  段菊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雯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