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422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吴永贵与曲洪军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萝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萝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永贵,曲洪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422执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吴永贵,男,1944年4月20日生,汉族,退休人员,住绥滨县。被执行人曲洪军,男,汉族,农民,住绥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永贵与被执行人曲洪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对还款时间和数额均作出具体约定。据此,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对各种的权利和义务已作出明确约定,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吴永贵与被执行人曲洪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当事人或有关案外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有关法律规定向本院提出异议或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审判长 : 施 海审判员 : 王 霞审判员 :任延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 白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