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非诉行执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射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恒通管架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射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恒通管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射非诉行执字第00065号申请执行人射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孙德佑。被执行人恒通管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恒明。申请执行人射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恒通管架有限公司其他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射非诉行审字第0097号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书确定被执行人恒通管架有限公司依法足额支付施志雨、蔡永生等25名职工2012年1月至2013年9月的工资279078元,并按应付工资金额一倍标准向职工支付赔偿金。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未按行政处理决定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2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强制被执行人依法支付施志雨、蔡永生等25名职工2012年1月至2013年9月的工资279078元,并按应付工资金额一倍标准向职工支付赔偿金279078元,总计55815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射非诉行审字第0097号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杨文涛审 判 员 刘必胜代理审判员 杜德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利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