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26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5-22
案件名称
新左旗玛拉沁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海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巴尔虎左旗玛拉沁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26执29号申请执行人新巴尔虎左旗玛拉沁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内蒙古自治区新左旗。法定代表人郝永平,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海燕,内蒙古智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海龙、男、1975年4月2日出生、达斡尔族、无职业。新巴尔虎左旗玛拉沁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海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左民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海龙工资卡直至扣完5942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新左民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阿日 斯楞审 判 员 哈 申代理审判员 格日乐图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