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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执字第00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郑瑞法执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春平,任跃奎,张建刚,刘永安,郑瑞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执字第00178号申请执行人谷春平申请执行人任跃奎申请执行人张建刚申请执行人刘永安被执行人郑瑞法谷春平等申请郑瑞法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晋桃民初字第000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郑瑞法签发限期执行通知书,到期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2015年11月10日依法张贴强制执行的公告,被执行人郑瑞法仍未履行;2016年4月11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郑瑞法采取拘留强制措施,2016年4月21日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晋桃民初字第00029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双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占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