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703执8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邹农成申请执行陈绍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农成,吴国超,陈绍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895号申请执行人:邹农成,生于1955年,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吴国超,生于1972年,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陈绍兰,生于1977年,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邹农成申请执行(2014)涪民初字第618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国超、陈绍兰拒不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吴国超、陈绍兰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邱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