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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4民初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刘福国与王保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福国,王保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4民初400号原告刘福国,男,1958年1月出生,汉族,职工,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王保平,男,1968年8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福国诉被告王保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福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福国负担。审判员  黄连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董滕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