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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2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车照松与梁家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皖0322执78号本院在执行车照松与梁家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并认定,梁家利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梁家利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