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2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车照松与梁家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皖0322执78号本院在执行车照松与梁家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并认定,梁家利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梁家利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