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02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秦洪飞与安连福、徐东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洪飞,安连福,徐东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02执231号申请执行人秦洪飞,男,28岁,汉族,个体业主,现住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秦玉平,男,62岁,汉族,现住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安连福,男,59岁,汉族,个体业主,现住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徐东梅,女,57岁,汉族,个体业主,现住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秦洪飞与被执行人安连福、徐东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科民初字第41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秦洪飞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申请执行人秦洪飞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科民初字第419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袁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