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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4民初13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陈迎春与陈楷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迎春,陈楷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424民初1355号原告:陈迎春。被告:陈楷。原告陈迎春为与被告陈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陈楷返还不当得利款6694.71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少辉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16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迎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查明案件事实如下:2016年2月26日,原告通过支付宝向被告支付宝账户中转账6694.71元。原告陈述,其欲通过支付宝转账给其同事,因其疏忽大意转至了被告支付宝账户中。之所以会有被告支付宝账户,是因为其于2016年1月26日向被告所开的淘宝nick为“怡如家”的淘宝网店购买了价格为350.88元的羽绒服一件,后被告于2016年2月5日通过支付宝账户向原告支付宝账户返现5元。原告陈述,其与被告互不认识,且无其他交易往来。在发现转账的对象错误后,通过支付宝客服中心联系被告未果,多次通过被告在淘宝网店中的阿里旺旺、电话等方式联系被告,被告亦无回应。另查明,经本院调查取证,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出具的相关材料显示:支付宝账户卡ID“2088502718326837”,卡别名(电话)“136××××1202”为本案原告实名登记;支付宝账户卡ID“2088002940596241”,卡别名(电话)“134××××3409”为本案被告实名登记,该支付宝账号关联的淘宝nick为怡如家。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原告因未详细核对收款人账户信息而将涉案款项错误转账汇款至被告支付宝账户,被告因原告的错误操作而致支付宝账户内余额增加6694.71元,其在经原告联系后,应积极将其账户内的上述款项返还原告,被告至今尚未返还,已构成不当得利,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该款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迎春人民币6694.71元。本案受理费25元、财产保全费90元,共计115元,由被告陈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林少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隋智慧书 记 员 周月华(附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