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03民初8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张志忠与刘志敏、王桂凤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忠,刘志敏,王桂凤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3民初845号原告:张志忠,男,1968年4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刘志敏,男,1966年8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王桂凤,女,汉族,系刘志敏之妻,住址同上。原告张志忠与被告刘志敏、王桂凤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桂凤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忠对被告王桂凤撤回起诉。审判员 孟祥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蔡昕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