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402民初2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栾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02民初2286号原告栾某。被告王某某。原告栾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年3月30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静独任审理,于2016年4月12日在本院产业集聚区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栾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前后,被告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14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尚欠7.4万元未偿还。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4万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2011年前后,被告王某某向原告借款14万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偿还部分借款,尚欠7.4万元未予偿还。被告王某某于2015年1月1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借款展期至2015年10月17日,借款利率为1.5%,借款展期到期后,被告仍未还款。上述事实有原告栾某提交的��借条》,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王某某向原告栾某借款事实存在,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4万元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自2015年1月1日起,依据双方约定的月息1.5%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某偿还原告栾某借款本金7.4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月1日起,按照月息1.5%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共计1845元,由被告王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银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