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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执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青岛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红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张红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7号申请执行人青岛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徐清丽,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红娟,女,汉族,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青岛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红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3)胶商初字第3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9047.5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和解协议如下:本案案款分18个月还清。2016年3月31日至2017年8月31日每月还款1000元,2017年9月31日前还清剩余全部案款;如被执行人有一期逾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执行全部剩余款项。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同意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胶商初字第38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辛 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