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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2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原告肖先枝与被告XX军民间借贷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先枝,XX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民初字第2379号原告肖先枝,男被告XX军,男原告肖先枝与被告XX军民间借贷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肖先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军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5月26日,被告因工作需要,向原告借款13万元,被告承诺2012年底还款,并出具借条一张,另有欠货款30331元,被告也承诺2012年底结清货款,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160331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告为证实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原、被告身份资料,拟证明原、被告的基本身份情况;2、借条一份,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3、短信会话记录,拟证明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还款。被告XX军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均予认可。根据采信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2年5月26日,被告因工作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当日,被告XX军向原告出具欠条“今欠到肖先枝现金壹拾叁万元整”,欠条上有被告XX军签名并按有手印。从2012年5月30日至2012年9月13日,被告四次在原告处赊账软极、和天下香烟及五粮液等酒品,共计30331元。2015年6月至2015年9月,原告多次通过手机短信被告XX军要求其偿还借款及货款,但被告XX军一直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买卖合同及民间借贷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两法律关系当事人一致,且法律关系明确,为减少当事人诉累,本院决定一并予以处理。被告XX军向原告借款,被告就对原告的欠款出具了欠条,后经原告催讨,被告对欠款未偿还,故被告应当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所赊购原告的货物,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被告未支付货款,已经构成违约,应及时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XX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肖先枝偿还人民币160331元(其中欠款本金130000元、货款本金3033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3560元,由被告XX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汪 俊审 判 员  孙银军人民陪审员  戴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伍 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