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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3民初16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代某某诉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3民初1697号原告代某某,女,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被告黄某某,男,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代某某承担。审判员 陶 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白玉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